10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重点围绕发行上市、市场交易、运营机构、检查执法、维权救济、保险机构、退市保险、法律保护等八个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有五个方面值得注意。数据图来自证监会 第一点:强化“把关人”责任,筑牢投资者保护防线。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一些金融运营机构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多。根本原因是投资者教育责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导致投资者对风险的认识不充分。对产品和服务的特点不了解,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条款不完全了解。对此,《意见》明确,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解释业务规则,明确重要合同条款,充分提示相关风险,提高投资者教育的适当性和有效性。针对部分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诉求不重视、应对不充分的情况,《意见》提出,将回应投资者诉求的主体责任集中到经营机构,完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将内控与合规体系有机衔接,有效管理投诉原因,切实提升服务质量。第二点:推动建立正规化行政管理体系特别代表诉讼机制。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支持中小投资者赔偿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例如,在特派代表起诉康美药业的第一起证券纠纷案件中,中国证券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5.2万多名投资者,获得赔偿约245.9万元。但从近期实践来看,特别代表诉讼普遍存在启动门槛高、诉讼程序冗长等问题。此次发布的意见建议,人民法院扩大特别代表诉讼在证券纠纷中的适用,推动建立规范的特别代表诉讼运行机制。新协议包括进一步优化制度、完善特别代表诉讼启动程序、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发挥特别代表诉讼早期化解纠纷的制度功能等。密集方式。第三点:加强退市程序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随着退市机制的日益普遍,上市公司退市程序中的投资者赔偿问题备受市场关注。关于完善退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有以下几点意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 《意见》要求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充分披露风险,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为防止非理性投机,政府将加强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的管控。二是加强对严重违法强制退市的投资者保护。 《意见》指导因严重违法行为面临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采取先行赔偿等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补偿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股票市场及其相关部分。行政与刑事案件办案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强相关民事、行政事项的处理,共同维护合法权益。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三是上市公司自愿剔除,加强投资者保护。有一个明确的论点是,应该向自愿退市的上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和其他保障措施。 《意见》还支持,发行公司拟通过全面要约收购或股东大会决议主动终止B股上市交易的,收购人及相关现金期权提供者可以为B股设立临时账户。第四点:“严明道理,治未病”,强化各种关于价值观、未来的纠纷解决机制。 《意见》指出,推动全面落实证券监管机构与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纠纷“直接”诉讼与调解联动机制,鼓励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减轻投诉后委托调解的力度。 “示范审判+1”推动完善集体调解工作机制,鼓励人民法院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初审和判决,同时选取其他具有共同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委托调解等方式有效便捷地解决集体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意见》还指出,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律师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提供法律公关、法律咨询、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第五点:进一步展现“专业帮手”的力量。 《意见》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能力有限的问题,提出:完善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条件,完善投资者保护机构受理中小投资者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参与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程序投票的具体条件。公司。同时,有意见呼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向上市公司发出问询函或提出相关民事赔偿请求时,依法以适当格式公开披露股东权利行使和提起民事索赔的相关信息,以便中小投资者及时了解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的执法维权活动。我们鼓励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人身权利和利益。业内专家表示,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提高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