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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退休员工在较长时间内对原单位发表贬低、贬低言论。法院:侵犯名誉权,公开道歉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民商事典型案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家科技公司与刘先生之间的声誉纠纷。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了解,刘某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初期培训。随后,双方爆发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刘先生在微博平台上注册了个人账户,并发布了针对“刘先生”的侮辱性、攻击性和贬损性言论。张某长期担任“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法定代表人。他还上传了一条涉案微博截图,其中有一个名为“某科技公司”的账号,该账号发布的部分微博内容中包含了某家特定科技公司的定位。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微博平台发布公开声明,向公司道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荣誉权。”刘先生在微博平台上的言论长期公开侮辱、诽谤科技企业,客观上损害了公众对科技企业的信任,影响了公众对科技企业的社会评价,侵犯了科技企业的荣誉权。法院遂作出二审裁定2025年4月1日,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侵犯科技公司名誉权。刘计划在裁决生效后15天内在微博平台发表公开声明,向科技公司道歉。声明必须至少保留 30 天。红星新闻记者齐彪、编辑张莉、何贤柱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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